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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重役監獄,如果罪犯需要在採石場掄起十字鎬敲一輩子的石頭,這才有赫阻與矯正效果。


龍布羅梭認為具有某些生理特徵的人,容易犯罪
後來演變為犯罪生物學,一般認為犯罪人的生理特徵:

1.頭部大小及形狀異於常人。
2.臉部不對稱。
3.眼睛有缺陷或異狀。
4.過小或向前伸的耳朵。..
5.扁平而向上的鼻子。
6.腫大而外出突出的嘴唇。
7.袋狀的面頰,突出的齒系。
8.下額後縮,特長、特短或扁平。
9.相當多的皺紋,過長的手臂。
10.額外的腳趾或手指。

這種判定當然不是絕對的,但是卻有一定的參考價值
像鄭捷那種眼睛似乎睜不看的白吊眼,在反社會人格的犯罪者之間,就非常常見
香港人把這種眼睛,給他一個很難聽的矇豬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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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市橋達也,殺害一名英國女性後逃亡2年7個月

市橋達也的外貎就非常符合龍布羅梭的特徵描述
市橋最神的地方是他在逃亡期間,居然自己用剪刀與針線自行整型
這是另一個故事

而1999年日本山口縣光市,剛滿18歲的福田孝行的眼睛也是這種
這種反社會人格者,很奇怪的眼睛都是長那個樣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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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福田孝行

福田假裝水電工人,按電鈴進入23歲的本村彌生家中企圖強暴本村
但本村激烈反抗而被掐死,福田進行姦淫遺體,11月大的本村夕夏哭鬧,爬向已死亡的母親
福田將之抓起重摔數次,再以蝴蝶結勒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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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村彌生、本村洋、本村夕夏(嬰兒)。


審判時,福田向被害家屬道歉:「真是對不起,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」

被認定為有悔意,一二審均判無期徒刑
但在他寫給友人的信中,表示

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,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:
「一隻公狗某一天在路上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,就這樣騎上去……這樣是罪嗎!?」

在一二審由於表演悔意,被判處無期徒刑時,寫給友人的信:
「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~七、八年之後,等我出獄時,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~」

福田孝行最終審被判處死刑(跟台灣不一樣,台灣第三審往往是三審中最輕的)

但是福田的死刑終究沒有執行,福田至今仍在蹲苦窯,繼續由全日本民眾供養。

在我眼中鄭捷比福田孝行惡性更大
福田至少動機是強姦,而鄭捷卻完全沒有,他純粹只是要死也要出名一下
為了這個理由,製造四具屍體與四個破碎的家庭

全球幾乎所有的國家,對這種隨機性的無動機殺人故意犯,都是當場擊斃的
但在我們台灣,他現在被保護住,開始全民供養,正準備進行冗長的司法系統的SOP

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照抄日本刑事訴訟法同樣為三審,這最快大概也要4,5年的期間
接著推定最後審判的結果,應該會是:

1審--死刑(給全民正義一下)
2審--維持原判
3審--由於他並沒有前科,無期徒刑(如果再表演一下有悔意,可能會20年以下)

接著由全民供養25年,假釋出獄又是一條好漢
(20160510註:感謝法務部明快的執行鄭捷的死刑,國民黨政府在即將交接這陣子,表現最好)

台灣刑法上,其實沒有隨機殺人這條法律
只能以一般殺人罪論處,刑法上的罪刑比例原則向來是看動機與對象關係
動機情有可原的通常為低刑度,像是「謀為同死」幾乎就沒什麼刑責

但殺害血親尊親屬,這種殺死自己父母的得加重其刑(無期與死刑二選一)

現在出現一個新的法學思維,在沒有動機的任意殺害陌生人,惡性如何?
是更可惡?還是不可惡?

依台灣的司法系統邏輯,我想一定是「比較不可惡」

我同意某些刑事上的SOP為了要精確的認定犯罪事實,必需要有充足的物證
而搜集物證與交叉辯論甚為耗時,所以一個案子審了極長的時間
但像鄭捷這種即時現場犯罪的罪犯已經十分確定的罪犯,應該速審速決
其實不需要三審

其實我覺得政府應委託墨西哥的 Los Zetas 請他們代為感化一下鄭捷。
這種天生反社會人格者,一般的教育與司法系統跟本沒有任何效果。

說起這種無差別(隨機)殺人案件,我們秋葉原幹掉7人的加藤智大也應該出來比個Y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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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加藤智大則是錯誤教育下製造的異常人格犯罪。

加藤智大的怪異個性來自他媽媽的斯巴達教育的結果
有些父母恨鐵不成鋼,明明孩子缺少天賦,也強力要求與教育
加藤很像是一條被拉斷的橡皮筋

值得一提的是,他弟弟加藤優次在六年後自殺身亡
加藤優次在他哥幹了大案後,交了一個女友,女友在與他交往時,得知他就是加藤智大的弟弟
還說:「你哥是你哥,你是你」意思是不會因為他哥就不愛他

但是交往多年後,還是丟下一句:「你們家人都很奇怪」

優次受不了到處被歧視與女友的離去,也只好自殺

加藤毀掉七個家庭,而媒體毀掉他的家庭
他家不斷的被騷擾,母親崩潰住院,外祖母也因孫子的巨禍突然死亡
在銀行擔任高級主管的父親也被逼到離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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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藤智大的父母,日本人跟台灣人不一樣,他們會因自己孩子對社會造成的傷害高度自責。
不像台灣,只出一張紙。

*

人類社會對犯罪人,過往是過度殘忍
如今社會則是過度容忍

法律慢慢演變成一種保護犯罪者的機制
並非在保護正常公民,依政府公佈獄政的預算
每個受刑人,每年約支出15萬台幣,這超過一些需要社會補助的一般人額度

人權繼續過度解釋,未來可能犯罪者會由全民供養,他們將不必工作,可過超過一般人更優渥的生活
當然我們並不主張對犯罪者殘忍的報復,但基本上正常人有不受恐懼的權力
如鄭先生,我們其實反對我們的稅金供養他監獄的生活開支

而且司法系統在罪刑的審定上,應該負起連帶責任

像假釋者再犯罪,同意假釋的監獄官,至少應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
而非是如今的完全無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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