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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纏訟21年的蘇建和無罪定讞 (C)udn.com 

 

如果有一個人殺人,然後他將刀送入熔爐熔掉
然後有人看到他殺人,但看到的人卻病死,這樣的罪犯,台灣法律如何審判?

答案是無罪

台灣證據法則,其實是「寧可縱放人犯而不審判缺少證據的案件」

台灣的刑事法與程序法其實就是照抄日本法律
這種成文法,必需仰賴強大的偵辦人員
比如日本刑事破案率90%,全球最高,他們當然可以適用這種成文法
但台灣的刑事破案率不到50%,其中因採證失誤,失敗,被滅失又佔有一大部份

這種證據法則之下,跟本毫無正義可言
台灣的法律在人權的旗幟之下,變變演變成為用來保護犯罪人的法律

我認為公眾常理足於認定的案件,但缺少物證的案子
如蘇建和案,這種全世界都知道是你幹的案子
因為程序法的問題無法審判,其實應該把這個案子讓他卡在那裡

即然顢頇的程序法無能解決,也充份的讓程序法的無能來卡死這個案子
就讓蘇等三人,待審羈押終身,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法。

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就是偵辦案子手法粗糙,包括刑警與檢察官幾乎是用強迫的方法取供
台灣那時候問案的方法都是類似黑社會的幹法,但當時正處於刑事程序的正當化階段
因此這個案子,被糾舉出許多證據取得瘕疵

因此,明明已經十分確定這三個人幹的,卻因為毒樹果實效應,最後還是無法審判這三人
這種結果,令人感到憤怒,這三個人還有臉在那邊慶祝,我再來看他們有沒有種再申請國家賠贘 

成文法最讓人垢病的就是程序法的證據瘕疵的無力感 

任何法律都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
實體法指的是刑法,主要是函攝行為人與法律的關係
而程序法指的是刑事訴訟法,這規定如何起訴與審判的程序法則

不同的程序做出的實體審判幾乎可以有不同的結果

通常這類型的案件,就是出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力與證據能力上的問題。

刑事實務上有許多的案件,其實已經很確定嫌犯的作為
但通常由於證據被湮滅,或是證物採樣被污染都會造成無法審判
必需眼睜睜的縱放被告

比如,A嫌犯殺人,取得目擊者證詞,證物兇刀一把

但粗心的採樣人員遺失了這把兇刀,證據被湮滅,或是犯人被刑求過
在刑事訴訟法上,都會造成無法審判結果
大家心知肚明的加害人,必需立即當庭開釋 

刑事訴法上有一個為人所知的法則 -- 毒樹果實
意即,有毒的樹長出的果實也是毒的
這在宣告,不合法取得的證據,不能使用

法律人談論法律,擲地作金石聲
但法律人討論的大都是別人被搶,被殺,被強姦的案子

別人的案子,跟他們完全無關,他們坐在高堂上,仿彿主宰人間喜怒哀樂的神祉
自認自己很有哲學性的賣弄一些是是而非的可笑理論
今日我不相信如果是他自己的親人是受害者,還能鬼扯這些什麼毒樹果實 

蘇案就是這種典型的案件 

程序法原本還能發揮最後一個功能
對這種全世界都知道是你幹的案子,但證據力弱的案子癱瘓審判
現在再來個令人無言的速審法,直接光明正大的放走嫌犯 

我回憶起最初蘇案剛偵破時
蘇建和等三人跪在被害人家屬的面前,不敢抬頭的請求寬宥的印象
這讓我深覺,台灣的法律的無力感

現在,他們還能向法院每人可以求償二千多萬元

速審法其實只是無能的台灣司法系統的遮羞布而已。 

台灣的司法官應該讓人民信任投票,一些只會背法條的機器人法官
麻煩回家吃自己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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